2013年10月12日 星期六

律師的真意!

其實律師的道德只限於挺委托人的範圍!在歐美國家認為律師是一種職業,既然是職業就不可能只選擇幫良人打官司,所以必須把重心放在所有[委托人]身上,但是律師的道德與正義感就要看每個律師的風格,有些律師明知[委托人]罪孽深重但是基於職業考量,還是會盡力幫委托人減輕罪刑,當然這也是無可厚非的行為,總不可能找一個律師是來幫自己增加罪刑的吧!所以社會標準在看待律師上真的不能用[道德的置高點來去評論律師],畢竟律師真的就只是一個[職業],他與檢查官與法官的職責是不同的,如果一個罪孽深重的罪犯不能得到等比重的刑罰,我總認為最大責任在於[警察、檢查官、法官]三者身上,因為警察辦案搜證草率、檢查官查案細節不深透、法官無法明察秋毫等因素往往造成原告律師最有力的武器,所以是這三者的漏洞讓原告律師有機可趁,因此責任還是在於[警察、檢查官、法官]三者身上,這是無庸置疑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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